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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清洁工有高温费吗?

来源:星星旅游

江苏地区的清洁工是否能够获得高温津贴?根据江苏省规定,只有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岗位职工,例如建筑工人、没有空调的公交车司机和露天环卫工人等,才能领取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法律分析

江苏地区的清洁工是否能够获得高温津贴呢?要满足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必须是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岗位职工,例如建筑工人、没有空调的公交车司机和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所以,如果是在露天高温环境下工作的清洁工,可以领取高温补贴,在室内并且有空调的环境下工作的清洁工,不能获得高温补贴。

二、江苏高温补贴的标准

根据江苏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江苏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

今年,江苏的高温费暂不调整,标准依旧执行2011年的规定,即每人每月200元。从6月起发放,连发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但是最迟10月底必须全部发放到位。本次专项检查,门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时立案,依法调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江苏省高温补贴2017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三、高温补贴能否用实物代替?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2、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含35℃)的天气,按照规定,高温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8至10元,高温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将受到严肃查处;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未领到高温补贴,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要看该清洁工的工作环境温度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高温补贴的标准,由于高温补贴并非所有员工都可以享受的,所以只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清洁工才能领取高温补贴。同时,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任何企业都不得以实物来代替。

拓展延伸

江苏省高温补贴的领取方法因地区而异。在一些地区,高温补贴可以通过雇主提供给员工,员工再进行领取。而在另一些地区,高温补贴则是由直接发放给员工的。

如果高温补贴是由雇主提供给员工的,那么员工需要与雇主协商好高温补贴的领取方式,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如果高温补贴是由直接发放给员工的,那么会制定相关的和规定,员工只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去申请即可。

在领取高温补贴时,员工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高温作业证明、工资单等,以便进行核实和发放。

高温补贴的领取方式因地区而异,员工应该了解当地的高温补贴,并与雇主或协商好领取方式。同时,员工在领取高温补贴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结语

江苏地区的清洁工是否能够获得高温津贴呢?根据江苏省规定,只有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岗位职工,例如建筑工人、没有空调的公交车司机和露天环卫工人等,才能领取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因此,如果是在露天高温环境下工作的清洁工,可以领取高温补贴,在室内并且有空调的环境下工作的清洁工,不能获得高温补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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