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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加班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星星旅游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之后,就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其加班费。除非是在周末安排加班的,而之后单位又安排进行了补休,这一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支付员工加班费。另外,我们还要注意,如果本身就是员工自己主动自愿加班,而不是单位组织安排,那么就不能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一、如何补偿加班费

关于加班费的争议一直以来都是劳动争议的热点问题,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费标准为: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选择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决定权在用人单位。但是,对于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代替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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