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提出上诉。在二审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的通知参加诉讼。
一、什么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不再受理。
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
若需要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话,那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注意的是,在诉讼实践中,通常是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由于原告及有请求权第三多为自己主动选择特定的,因此不应发生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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