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星星旅游。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企业"免、抵、退"税如何计算

企业"免、抵、退"税如何计算

来源:星星旅游

本文介绍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根据离岸价和退税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的相关规定。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和退税率等计算出免抵退税额和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时,当期应退税额为0。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应交税金等科目的处理。

法律分析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根据离岸价和退税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已出口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0

注:“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

实例:某纺织厂2001年1月3日出口棉布1万米,离岸价2.1万美元,当月在国内销售棉布10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110万元,进项税额18.7万元,28日收齐出口货物所有单证。(征税率17%、退税率15%、外汇牌价8。26)

(1)1月份出口销售时:

出口销售收入=2.1×8.26=17.3万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17.3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17.3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7.3×(17%—15%)=0.3万元

结转不得免抵数额时:

借:出口销售成本0.3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转出)0.3

(2)国内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117

贷:产品销售收入——国内销售100

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转出)17

(3)购进原材料是:

借:原材料110

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18.7

贷:银行存款128.7

当期应纳=17-18.7+0.3=-1.4(期末进项留抵数)

(4)收齐出口货物单证后:

当期免抵退税额=2.1×8.26×15%=2.6〉1.4(期末进项留抵数)

当期应额退税=1.4当期免抵税额=2.6-1.4=1.2

借:应收补贴款—1.4

应交税金—应交(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出口退税)2.6。

拓展延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税消费税额。因此,生产企业需要先计算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再根据公式计算出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应税消费税额,最终得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是否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从而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结语

根据上述段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根据离岸价和退税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需要先计算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再根据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来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如购进原材料、国内销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七十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向中国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批准的其他所得。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tra.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