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医保中断三个月第四个月补缴的,视为重新参保,且在等待期内不得报销医保,等待期参照各地具体规定,不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项:
(三)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
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tra.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