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只有借条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如果对方认为已经还清债务了,应该就其归还借款的事实举证,如果举证不能的,一般会判决对方返还欠款。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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