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诉、履行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可能被判处刑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需执行。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包括隐藏转移财产、拒不协助执行、与国家机关通谋等。
法律分析
原告起诉后,应当积极应诉,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如果判决对自己不利,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尽快履行;判决生效后,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会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影响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最后,被执行人可能因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而被判处刑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结语
原告应积极应诉,争取有利判决;如判决不利,应及时履行;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可查封、冻结财产;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可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影响其生活;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判决可能被判处刑罚。《刑法》规定的判决、裁定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内容。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隐藏、转移、毁损财产,拒不协助执行,与国家机关通谋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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