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一系列制度。
债务人(即破产企业)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人民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九十九条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的破产和解制度是一种双赢的制度。首先破产和解制度使得企业免于因为无力偿还债务而处于破产的境地,给了企业一个缓解和复苏的机会,其次,它又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是债权人避免了因为企业直接破产结算而收不回钱款的麻烦,减少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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