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考验期限是多长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行刑制度。假释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累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假释的考验期,无期徒刑是10年,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践中,有期徒刑犯假释考验期,一般不能少于六个月。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机关予以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实施假释考察的监督机关是罪犯假释地的派出所。
二、假释考验期的考查内容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构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犯罪分子在假释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或者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经过考察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犯新罪,也未发现有其他应予撤销假释的法定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应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由负责考察监督的机关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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