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间不算刑期,但是可以折抵刑期。根据所判的主刑类型不一样,实际折抵的情况也是不同的。如果是对被判管制的罪犯进行刑期折抵的话,则此时羁押一日是可以折抵二日的。不过要是对被判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刑期折抵的话,那此时羁押一日只能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需要重新计算的情况
1: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或者人民的,人民或者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4: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从新计算审理期限。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对他们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如办案期限。
除此之外的其它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如果由于鉴定时间较长导致在办案期限以内无法办完案件的,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变更强制举措,改为取保候审或者。
6:人民或者人民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之日起,收到案件的机关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7: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8:延期审理的案件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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