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号楼2单元34xx室业主尹:
xx小区属住宅物业,在未经得相邻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开设经营单位,违反了《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同时,因人员多、杂、乱,遭到多名业主集体投诉,严重扰民,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违反了《物权法》相邻关系中的规定,请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于10日内(即年月日)搬离小区,否则,物业管理处将采取进一步措施。
管理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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