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故被辞退后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满足条件,包括协商解除、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性辞退。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非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受伤无法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等。
法律分析
一、员工无故被辞退能得到哪些赔偿
员工无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员工工作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员工无故被辞退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对于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按一年计算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满足条件,包括协商解除、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性辞退等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用人单位需要遵循相应程序和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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