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他项权登记。
登记要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土地使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两份);
抵押合同(原件两份);
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注:“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是指: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屋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
备案。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收费项目
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非住房:抵押登记按抵押金额双方各交纳0.5‰
工本费: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他项权证每本10元。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
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一、程序
受理申请并出具收件收据;
权属审核;
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权属证书。
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后7日(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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