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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女方婚前财产归谁?

来源:星星旅游

夫妻离婚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但个人超出家庭需求的债务除外。夫妻可约定财产归属,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特定情况下,一方有损害共同财产利益或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时,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对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法律分析

一、夫妻离婚女方婚前财产归谁?

夫妻离婚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哪些情况之下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在当代的社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一些财产大多情况之下,都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如果是在结婚之前,女方所拥有的个人存款或者是其他方面的一些财产是属于婚前个人的财产,此时离婚的时候不能对于这一部分的财产来进行分割,应当是归属于个人所拥有。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而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受赔偿或补偿所得等。如果夫妻一方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支付相关费用,可以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根据以上规定对财产进行合理分割,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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