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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