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 申报主要内容 (一)由于我市 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申报期限为一个季度, 小规模纳税 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自8月1日起执行,享受期限只有8月份和9月份。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2013年10月按季申报时,2013年7月的销售额按规定应申报缴纳,2013年8月、9月的申报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的,暂免征收。 (二)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在季度中被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 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如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在四季度的10、11、12月份按季办理纳税申报,在12月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10、11月份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暂免征收。 (三)按现行规定,销售免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和提供适用免征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 因此,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无论季度销售额是否超过6万元(含6万),其销售的按项目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均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专用(含货物运输业专用,下同),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普通,不需预缴税款。对于需要开具专用发 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专用,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2013年8月1日后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 小微企业 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调整原因向税务机关申请专用发 票而选择放弃免税的,可于2013年9月1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放弃免税,填写《纳税人撤回放弃免税申请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办理。撤回放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的按项目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按规定仍不得申请专用。 如确需申请专用的,应不撤回放弃免税。撤回放弃免税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8月、9月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2013年8月1日以后的专用和普通发 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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