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权利人和房屋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上述证件应当还有一定的证明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或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tra.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