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 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 管辖。在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民间借贷案件作为 借款合同 下的第四级案由,确定了民间借贷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而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当然属于 合同法 律关系。其管辖理应适用合同案件的管辖规定,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民间借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如今资金流转方式多种多样,民间借贷方式除现金支付外,多以网上转帐、信用卡刷卡、开 支票 等形式,此时借款划出地与 贷款 人所在地没有关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贷款方所在地”并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因此,《最高人民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的借款合同履行地关于贷款方所在地应理解为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为宜。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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