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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费何时起付及交房日的认定

来源:星星旅游

问:按照规定,物业管理费自交房之日次月算起,请问交房之日如何认定?以实际交房之日,还是以通知交房之日?小区已交房,但业主事后发现开发商在未符合合同交房的条件下向业主交房,是否可以认为交房并不是实际交房之日,待开发商满足交房条件之日才是真正的交房之日?

答: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为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管理与服务所需的费用,按照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交房付费的日期是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或开发商通知交房的日期为准。如在交房过程中,因开发商的原因,小业主不能接受交房的条件,此期间的费用则由开发商支付,直到符合收房条件为止。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房地产时报

一、未入住的房屋如何收取物业费?

1.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如期交房,并完成了正常交接,那么业主就不该承担房屋交接之前的物业费等。

2.若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延期交房,那么在此期间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购房者无需支付交付前的任何物业费用。

3.若开发商如期交房,但由于业主的原因导致逾期接收房子,那么开发商在通知业主时,业主就应承担此后的相应物业费用。不过,在特定的情况下,业主可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免,比如有些地方规定:购房后从未入住或者入住后连续超过6个月未使用,经物业公司确认后,可从第七个月开始,按照70%的标准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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