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
法律分析
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行政方由企业方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
拓展延伸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的运作机制及效果分析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的运作机制及效果分析是对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运作模式和其对劳动争议解决的效果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的过程。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组成,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这一体系的运作机制包括受理、调查、调解、仲裁等程序,旨在通过公正、公平、合法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的效果进行分析,可以评估其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参考。
结语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的运作机制及效果分析是对劳动争议解决的重要研究。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的运作,以公正、公平、合法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评估其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为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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