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旧机动车交易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开具旧机动车交易;持旧机动车交易和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行驶、登记证的变更或转籍;持已经变更的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办理变更或转籍。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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