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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诈骗罪需要哪些证据才能够立案

来源:星星旅游

诈骗罪立案不需要直接证据,只要受害人如实报案,机关应予立案。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数额较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立案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举报人只需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即可立案。涉案金额巨大可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诈骗罪立案并不需要直接的证据,只要受害人如实报案,机关应视其情节予以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指控犯罪的证据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上法律规定的八种证据,只有在经当事人双方和公诉人、辩护人的质证,通过将该证据所提供的情况与其他证据相互验证,去伪存真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举报或者投诉人只需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就可以立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报案或者举报。

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诈骗罪立案并不需要直接的证据,只要受害人如实报案,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机关应视其情节予以立案。最好能提供能证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证据,物证,书面证据以及金额,最好有银行流水。增加立案成功率。

人民在审理和判决案件时,应根据涉案金额的数额巨大、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和判决。判决时如案件的违法人员能够退返涉案金额,得到受害人员的谅解,可以减轻犯罪人员的处罚。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诈骗罪的立案并不需要直接的证据,只要受害人如实报案,机关应根据情节予以立案。然而,在指控犯罪时,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举报或投诉人只需提供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即可立案。涉案金额的大小将决定判决的严重程度,若违法人员能退还涉案金额并得到受害人谅解,可减轻处罚。为增加立案成功率,建议提供能证明行为人虚构或隐瞒事实的证据,包括物证、书面证据和银行流水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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