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述罪的,从重处罚。具体量刑大致如下: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1人轻伤的,可以在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1人重伤的,可以在3-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致1人死亡的,可以在10-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12小时,可以增加1-3个月刑期。
(2)每增加1人或者1次,可以增加3-6个月刑期。
(3)每增加1人轻微伤,可以增加1-3个月刑期;每增加1人轻伤,可以增加3-1年刑期;每增加1人重伤,可以增加1-2年刑期。
(4)每增加1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1-3个月刑期;每增加1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6-1年刑期;每增加1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2-3年刑期。
(5)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2-3年刑期。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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