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持票人要求清偿的汇票金额应当是该汇票上记载的全部金额。
2、被追索的延迟付款的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取得拒绝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是保全追索权和行使追索权的法定程序,向追索人发出通知也是持票人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九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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