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排污许可管理方法(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1)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2)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3)核发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对列入经济综合宏观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淘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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