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的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州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审计署受领导,对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署以下各级审计机关受本级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对本级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的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州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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