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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同居期间一方出资买房如何认定

来源:星星旅游

法律分析:同居双方对共同出资购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相关房屋归属及款项,所以,建议双方在共同出资购房的情形下,签署协议约定房产的归属情况。

一般情况下,如能证明为双方共同出资且共同购房(具有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即便该房产仅登记于一人名下,则仍视为两个人的共同财产,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双方均享有增值部分的利益。双方均在购房合同上签字,或者双方有共同买房的协商过程,视为具有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

但是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有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意愿和协商),则该房屋属于登记一方所有。

特殊情况下,购房房款属于对方亲属转账,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均有出资购房且将房产认定为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此时,一方应当按照彩礼的规定,在未成婚的情况下,返还给另一方。

如不能证明为双方有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但有转账等事实,将该笔出资款认定为彩礼或者借款,二人分手后,一方应当按照彩礼或者借款等规定,在未成婚的情况下,返还给另一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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