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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后孩子被送回孩子可以要回抚养权吗?

来源:星星旅游

孩子送人后抚养权不能要回来。但如果收养属于私下进行,并未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可以要回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一、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收养关系的效力如下:

1.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3.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4.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生父母养父母之间是什么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

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养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应当和养父母一起生活,而不能和生父母一起生活。

养子女在成年后也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形成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三、生父母对送养子女是否有探视权应该怎么办

生父母对送养子女一般没有法律上的探视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子女送养后,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消除。而探视权是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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