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国有参股公司里面的国有股份,若要进行转让需要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且因为国有参股公司本来国有占比较低,不拥有控股地位,所以这时候转让还需要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才可。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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