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量刑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条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2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3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4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5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条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2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3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条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2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3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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