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方式有三种:招标、拍卖、挂牌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定》,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挂牌; (二)招标; (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 出让土地使用权 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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