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业务招待费可以开专用,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取得业务招待费的专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业务招待费是属于个人消费的支出,所以不能抵扣。
1、业务招待费不能作进项税抵扣。2、业务招待费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 3、相关规定,《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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