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住宿费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员工在公司经营地或注册地发生的住宿费,只要不属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 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取得专票认证后,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综上所述,住宿费为员工出差,开票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专用抵扣率为3%;住宿费为员工出差,开票方为一般纳税人,其专用抵扣率为6%;住宿费为公司接待客户、组织员工旅游,不得进行抵扣。
【法律依据】:
《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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