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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何时开始征收?

来源:星星旅游

1986年10月1日,房地产税开始征收。房产税根据房产原值减去10%-30%后的余值或租金收入计税,按年分期缴纳。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但目前仍无法完全替代土地收入。房产税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减除幅度为30%。

法律分析

房地产税开征房地产税的时间是:1986年10月1日。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年进行征收,分期缴纳。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考虑一定比率免征,实征房产税收入还要再打折扣,不足以完全替代土地收入。按照土地收入下降趋势推算,很多地方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会更早一些下降到不及可征房产税收入的程度。

房产税计税依据如下: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3、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拓展延伸

房地产税法规与征收程序解析

房地产税是指对房地产所有者按照其房地产的价值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房地产税的征收时间是根据相关法规来确定的。根据我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房地产税的征收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的征收程序包括:确定纳税义务人、评估房地产的价值、计算应纳税额、征收通知和缴纳税款等。在征收过程中,部门会根据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相关规定来确定税额,并通过征收通知书向纳税人发出通知。纳税人需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房地产税的征收程序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公正、透明和合法的税收征收。

结语

房地产税是一种按照房地产的价值进行征收的税收。根据相关法规,房地产税的征收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征收程序包括确定纳税义务人、评估房地产价值、计算应纳税额、征收通知和缴纳税款等。部门会根据市场价值和规定确定税额,并向纳税人发出通知。征收程序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公正、透明和合法的税收征收。房地产税的开征为国家财政提供了重要的收入来源,也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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