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了对方金钱,双方就产生了不正当的关系,这就会直接被认定为是属于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嫖娼行为认定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的陈述。如在卖淫者的陈述中,指认为嫖客,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同时两者之间存在金钱交易关系;
2、民警的抓获记录。由目睹现场情景的民警自书或口述的证词;
3、能证明卖淫嫖娼案件的其他证据,诸如遗留现场的物证等。
总而言之,嫖娼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对于执法人员在认定的时候也要看双方中间是否产生有物质或者是金钱的利益,只要被认者那么必定就会受到处罚,对于嫖娼者是属于国家严格打击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