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机动车限行限号的两大法律依据:一是跟车辆和交通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二是跟大气污染相关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1.《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三十九条专门规定了可以通行的情形:“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2.《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县级以上在特殊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的权力,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采取部分机动车行驶措施。
二、不限行的车辆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北京车辆限行规定;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不受北京车辆限行规定;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不受北京车辆限行规定;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不受北京车辆限行规定;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不受北京车辆限行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县级以上在特殊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的权力,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采取部分机动车行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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