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阶段,一方过失造成另一方利益损失,应承担缔约责任。法律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露商业秘密、违背诚信原则等行为均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分析
缔约责任一般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它解决的是无合同关系情况下,一方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包括: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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