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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星星旅游

文章主要介绍了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是谁以及没收财产的范围是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机关执行。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但应保留犯罪分子及其扶养家属的必需生活费用,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以及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

法律分析

一、没收财产执行机关是谁

没收财产,是指把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依法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没收财产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和最高人民的有关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机关执行。为防止执行前罪犯或其他人将财产转移等影响判决执行的情况发生,人民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适用,都由人民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机关执行。

二、没收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结语

没收财产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负责,必要时可与机关合作。为防止财产转移,可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但需严格区分其家属或他人财产。对于全部没收的情况,应保留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家属个人所有财产和应有财产不得没收,他人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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