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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是否包括委托他人代为投案?

来源:星星旅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自首的条件和对自首者的处罚减轻。自首指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自首者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即使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如实供述其他罪行也可视为自首。即使不满足自首条件,但如实供述罪行可获得从轻处罚,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还可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1、不算自首。2、自首的条件:自己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刑。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拓展延伸

投案自首的界定及其在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情况下的适用范围

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单位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前,自动向机关、检察机关、等执法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达悔罪态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情况下,是否能被认定为投案自首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委托行为的真实性、代理人的权限和代理行为的合法性等。在实践中,法律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存在差异。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投案自首的界定,并规定在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情况下的适用范围,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处罚。然而,在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情况下,是否能被认定为自首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明确。为确保法律公正适用,有必要对投案自首的界定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二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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