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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举证责任的规定

来源:星星旅游

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的规定,起诉方应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据,会要求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一方明确承认对己不利的事实时,另一方无需再提供证据。对于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供证明当事人资格、借款关系、已偿还借款以及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等证据。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民间借贷纠纷举证的内容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结语

在民法典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方面,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需在诉讼过程中积极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并明确承认自己不利的事实无需再举证。对于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供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借款关系存在、已偿还借款以及诉讼请求金额计算依据等相关证据。以上是对民法典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和内容的简要概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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