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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侵犯赔偿范围是什么?

来源:星星旅游

这段文字讨论了姓名权侵犯所带来的损害。它指出,姓名权侵犯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而非实际的财产损失。虽然姓名权与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但姓名权的损害本身不等于财产损害。因此,我们不能将姓名权的损害理解为既是一种精神损害又是一种财产损害。

法律分析

姓名权侵犯所带来的损害属于非财产性损失,这主要是因为它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而非实际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害与财产利益没有直接联系,而是涉及到个人的人格尊严。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但姓名权的损害本身不等于财产损害,不能将姓名权的损害理解为既是一种精神损害又是一种财产损害。

拓展延伸

姓名权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如果给自然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姓名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

具体来说,停止侵害是指侵权人停止对自然人姓名的侵害行为;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消除自然人姓名在公众中的不良影响;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向自然人表示歉意;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赔偿自然人因姓名权受到的损失。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姓名权损害赔偿的数额,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金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造成一般精神损害的,赔偿金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金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综上所述,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如果侵权人给自然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结语

姓名权侵犯所带来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而非财产性损失。它与财产利益没有直接联系,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因此,不能将姓名权的损害理解为既是一种精神损害又是一种财产损害。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1,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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