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证据来源于当事人和仲裁庭,但仲裁庭的证据收集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有证据应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法律分析
我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根据这一规定,仲裁中的证据一是来源于当事人,即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证据。二是来源于仲裁庭,即在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但仲裁庭对证据的收集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保全措施。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是仲裁庭收集的证据,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拓展延伸
仲裁庭的证据收集权限如何界定?
仲裁庭的证据收集权限是根据相关法律和仲裁规则来界定的。一般来说,仲裁庭有权自行收集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然而,具体的权限范围可能因不同的仲裁规则和管辖法院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一些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庭在收集证据时遵循公平原则,并给予各方平等的机会进行阐述和辩论。此外,仲裁庭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仲裁庭的裁量权来决定是否接受某些证据。总之,仲裁庭的证据收集权限应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界定,以确保公正、公平的仲裁程序。
结语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必要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仲裁庭收集的证据都应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仲裁庭的证据收集权限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给予各方平等的机会进行阐述和辩论。在具体操作中,仲裁庭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和仲裁规则决定是否接受某些证据。维护公正、公平的仲裁程序是仲裁庭的责任和使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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