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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欺诈的定义和特点

来源:星星旅游

商业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欺诈手段包括虚构单位、伪造票据、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等。此外,收受财物后逃匿或其他骗取财物的行为也属于商业欺诈罪。

法律分析

商业欺诈罪通常是指金融诈骗罪,如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拓展延伸

商业欺诈的预防措施和法律责任

商业欺诈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以欺骗、虚假陈述、隐藏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为了预防商业欺诈,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措施。首先,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明确的职责分工、审计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其次,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伦理和道德的意识,增强其识别和防范欺诈行为的能力。此外,建立举报机制和监督渠道,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可疑行为,并对举报者提供保护。对于商业欺诈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处罚。法律责任可能包括经济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等。通过预防措施的落实和法律的约束,可以有效减少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商业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结语

商业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商业活动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商业欺诈罪,法律给予了相应的处罚。为了预防商业欺诈,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建立举报机制和监督渠道。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商业欺诈行为的责任和处罚。通过预防措施的落实和法律的约束,可以有效减少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商业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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