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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未完成时是否可以要求退还钱款

来源:星星旅游

受托人收取费用后,在未能完成受托事项时,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将预付费用退还委托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在委托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受托人收取费用后,在未能完成受托事项时,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将预付费用退还委托人。

一、委托合同的特点有什么

委托合同的特点有:

1、委托合同的目标是劳务。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受托人追求的结果;

2、委托合同为承诺、非要式、双重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表达委托人的委托意图,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免费的。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相互信任。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难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

二、委托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

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3)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

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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