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有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情节的,可延长。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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