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工程结算甲方审计恶意压价,这是甲方没有遵循工程结算的法律规定,另外也说明甲方的审计机构没有按照工程结算的审计法规要求办事,审计必须实事求是、必须客观公正。2.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支付。3.双方协商确定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5.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结算结算报告按照金额需用审计时间由下:
(1)1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5)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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