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向提交材料清单:
1、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原件(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被告身份证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复印件;是自然人的,到机关打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为夫妻,需证明夫妻关系(需带资料:律师执业证原件、调查取证的证明原件、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不收费,当场办理)。
5、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所函,复印件
7、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原件(房地产权中心打印房地产登记表,需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房地产权号,工本费50元)
8、担保函,原件(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必须亲自到签字)
9、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而没有争议、没有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没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的证明,原件(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权中心开无查封、抵押记录的证明)
11、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13、起诉状,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驳回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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