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年假离职的工资报酬是按三倍工资算,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一、年休假在法律上如何去规定的
首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关于工作时间的把握,并不是说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而是所有单位连续工作。
其次,带薪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10年以下,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最后,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应支付工资报酬。具体的是,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
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离职年假工资如何计算?
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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