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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计划资金代收付业务的法律合规指导意见

来源:星星旅游
关于信托计划资金代收付业务的法律合规指导意见

随着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业务越来越多,相关的问题也随之凸显,为保障信托计划的合法开展,现针对信托计划资金代收付相关问题做以下风险提示,请业务部门关注其风险。

一、代收付业务概况。

信托计划资金代收付业务主要针对信托计划成立之前的投资人资金的归集划付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及时归集与划转资金。

1、信托计划成立前,归集投资人的认购资金;2、信托计划成立时,向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资金;3、信托计划不成立时,向投资人返还投资资金;4、信托计划到期后,向投资人账户划付信托收益。(二)管理信托计划相关文件。

1、委托单位的相关资料,主要有委托合同、授权证明、信托合同、代理收付协议、资金保管协议等。

2、投资人的相关资料,主要有申请资料、身份证明、授权文本、信托合同、认购协议等。

(三)验证与留存投资人信息。

1、验证投资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影印件,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2、验证投资人的投资资金从其本人/机构名下账户转出。二、业务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托计划成立前的资金划付问题目前缺乏专门法律法规调整,主要依据双方协议约定,若委托合同约定不明,容易产生以下几类争议:

(一)代收付协议与保管协议内容冲突。

若资金保管行与代收付行不一致,信托公司可能在保管协议与代收付协议中重复约定“划付信托收益至投资人账户”的相关内容,在履行中就可能发生冲突,造成代收付行无法向投资人履行义务。

防范这一风险,一定要注意代收付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衔接,明确是否包括信托收益划付义务,约定相应的划付条件,保留信托公司的相应授权文本。

(二)流程约定不明导致资金划付不及时不足额。

信托计划成立前的资金收付流程一般是:投资人申请购买信托计划—相应资金在投资人账户被冻结—经信托公司确认申购成功后划入银行内部归集账户—直接划入信托财产专户或经信托公司认购后再划入信托

认购户。在这期间,常见的风险有:

1、资金划付不及时的利息损失。

2、信托公司认购不明导致划付额错误。

3、无权划付的风险。信托公司设立认购户的,未获得信托公司授权,银行擅自从认购户向信托专户划付资金。

针对这类风险,主要的防范措施是:

1、明确投资人资金在以下流程中的划转停留时间与划转触发条件:投资人账户—银行归集户—认购户—信托专户,明确利息归属。

2、留存信托公司确认申购成功的书面证据,且以此作为划付客户投资资金的唯一依据,防止超售风险。

3、明确是否设立信托公司认购户,合同约定的受托内容是否包括从认购户向信托专户的资金划付,并要求信托公司出具相应授权书。

(三)客户信息管理不当的风险。

监管要求规定银行向其他机构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必须经个人书面授权或同意。在银信合作业务中,如果共享客户资源不当,容易触犯监管要求。

防范这一风险,要注意保护银行信息,向信托公司传递的信息仅限于客户认购信托计划所必须的信息要素。且在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协议中,不违规承诺披露客户的其他金融信息。

(四)代理费率不能确定的风险。

代收付协议中一般约定“根据信托公司就每项信托计划发来的委托函上记载的代理费率收取费用”,这就将定价权交给了信托公司,在滚动发行信托计划时,银行只能被动接受代理费率的定价。

防范此类风险,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代理资金收付的服务费率或计算方法,避免由信托公司单方决定。

(五)约定其他与代收付无关的内容增加银行义务。

代收付协议中往往约定很多投资项目的相关事项,与信托资金收付并无直接联系,银行也没有判定资金投向是否符合信托计划的义务,但协议中的内容可能引起投资人对银行的义务范围的争议。

防止出现此类风险,经办部门要严格审查合同内容,删除与代收付业务无关的内容,避免扩大银行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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