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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某单位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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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建筑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加强公司建筑意外伤害保障(下简称“意外险” )的综合管理,加大对项目部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的进场人员(下简称“进场人员” )发生意外风险时的保障,减缓公司事故风险,转移公司事故风险,并根据相关建筑意外保障的法令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建筑意外伤害保障的运作与实施及监管的管理。 2、相关文件 2.1.《建筑法》第48条

2.2.《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第6条 2.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

2.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 2.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条 3、术语

建筑意外伤害——指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管理职责和权限

4.1 公司总工程师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障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审批该费用的计划、支出和资金的落实,并对具体实施效果进行监督考核。 4.2 xx全部的职责

4.2.1 负责公司建筑意外伤害保障工作的指导、投保及保费理赔工作;

4.2.2 指导分公司经办人配合本单位建筑意外伤害保障工作的实施,并确保承建工程项目不漏保;

,完成该事故理赔范围的理赔事项; 4.3 经营部的职责

4.3.1 负责公司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收集与报送,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投保要求; 4.3.2 及时提供工程合同信息,配合xx部完成各项工程合同意外险的投保,

4.3.3 督促分公司经营科追收已签约、已开工的未回合同。确保投保合同与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4.4 财务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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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负责公司意外险投保费用的及时支付;

4.4.2 负责各类报账保障发票的帐务处理,集团本部代垫分公司投保费的回收和会计处理; 4.4.3 负责理赔款的收取和支付。 4.5 分公司的职责

,确保保障合同内容与工程施工内容相一致;

4.5.2 检查各项目部和分承包方责任人履行保障的义务和职责;

,各进场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资料必须完整和规范,在提高现场安全防范的同时,做好员工意外伤害时的应对和理赔资料的报送;

,尽快提供理赔所需全套资料,确保理赔申请及赔付费用在保单有效期内得以快速实现; 4.6 项目部的职责

4.6.1 具有告知进场工程项目管理人和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障内容的义务,已出具的项目部保障单须张贴于项目部公示栏。

,当出现意外伤害时第一时间采取人员救治,尽快转送到当地二级(县级)以上医院治疗,并保存好治疗全套单据为索赔提供依据,同时尽快将相关信息反馈到分公司主管领导与公司xx部。

5建筑意外伤害保障的采购规定 5.1. 建筑意外伤害保障的购买范围

5.1.1 凡公司与业主(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额大于6万元的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以上工程的检修、技改工程),由工程项目部提出申请并于开工之前,由公司xx部统一为该工程进入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障;低于6万元的项目需经危险源辨识得出结果后,由责任单位或项目部提出申请后再购。

,由总承包方统一办理意外险的或已办理了包括意外险内容的其他保障险种的,项目部应将总包单位投保的资料复印一份交公司xx部备案,公司不再统一办理该意外险,总承包方不统一办理意外险的,公司则统一办理投保。

,由执行合同的二级单位对意外保障办理情况进行自查,凡未办理意外险的应立即告知xx部予以补办,若已办理的,或以其他险种形式已为施工现场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障的,应及时将该保障合同(协议)及发票复印件送回公司xx部存档,同时保管好其原件备查;

,各单位提供合同复印件必须含有合同双方的名称(即:甲乙双方的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期及开、竣工时间(如合同上没有明确的时间或实际工期与合同不一致时,在开工联络单里注明)、合同的总造价以及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属已具备开工条件但未签订合同的项目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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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开工通知单,按通知上的中标价及工期办理投保; 5.2 保障费率

5.2.1 保障费率按公司与保障公司约定的费率为基础,费率见附件3;

,财务部(财务科)按每项承包合同合同价与保障公司约定的保障费率核报;并以保障费报销金额实报实销。 5.3 保障期限

5.3.1 保障期限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至竣工时间,提前竣工的工程保障责任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工程,工程所在的分公司经办人在该项目保障合同期满前二十日前,将工程延长期情况书面告知xx部,并办理保障期延期; 5.3.2 工程停工和复工时,工程所在的分公司经办人应及时通知xx部,及时办理该项目保障责任的暂时中止或复工手续。 5.4 保障责任 ; ;

5.4.3 公司投保工程项目在保障有效期内,被保障人发生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障。 5.4.4 公司投保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障实行的是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并以工程项目为保障单元,房屋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保障费计算基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石油化工、机电设备等其他建设工程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障费计算基础。

,最多不超过10万元;非工地或非因公伤害不属保险范围 5.5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采购程序

,由分公司办理保险费经办人将开工项目合同第一时间报送到集团xx部,以便办理施工许可,需急办工程意外保险而合同尚未签订的,特例情况可送中标通知书,作办理投保的依据,待合同签订后再补回合同。 5.5.2 属公司本部项目的合同,由经营部提供投保合同资料;

,建立台帐后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投保合同项目经保险公司核定后,xx部申请该批次保单项目的投保费支出,投保费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办理划拨,划拨款后由财务部提供划拨证明到xx部存底;

,保险合同原件由xx部存档,复印件一份交承办分公司和投保单位,该批次保费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入帐,并凭发票证明向各单位扣回代垫保费; ,属合作分包的项目需复印一份保险合同和《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告知》(附件2)给合作单位,并办理签名签收记录,以确保合作单位明白该险种的内容和理赔条件;分公司有对合作单位进行意外伤害险实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分公司、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人员应熟悉意外伤害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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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意外保险实施资料收集和保险的理赔 6.1 理赔所需收集的资料 6.1.1 事故事实甲方证明; 6.1.2 事故现场照片

,进场安全教育记录或安全技术交底等证明、考勤表、工资发放表); 6.1.4 当事人户籍和身份证明;

6.1.5 当地二级(县级)以上医院鉴定证明;

6.1.6 当事人残疾死亡的须当地建设行政主管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6.1.7 当事人死亡的,应有当地公安部门的鉴定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 6.2 理赔资料的保存

6.2.1 项目部须将工程保险理赔的相关证明资料收集归册,并保存至工程竣工安全撤离工地;保险期注销为止。 6.3 理赔申报程序

6.3.1 出现理赔事项时,责任分公司及项目部按6.1准备全套资料,并及时汇总到公司xx部,由xx部根据保险合同和相关理赔资料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若理赔需补充资料,分公司及项目部应及时提供,理赔成功后理赔款作为意外伤害当事人的补偿费用;

,复印件交由意外伤害当事人分公司保管。 7 保险合同的存档

7.1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由甲方或总承包方已办理保险合同(协议)的,该保险合同(协议)的复印件由该项目责任分公司送回公司工程管理部存档备案;公司xx部代购的保险由xx部存档。 7.2 意外保险合同(协议)原件必须存档三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以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审核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完成后,已过期的保险合同可以销毁。

8 违反公司意外险管理制度的处罚

8.1 没有按时上交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单位(如工程开工后才上交合同),则按实际上交该工程合同资料的时间进行办理,投保合同起始时间为:合同上交时间。保险期与工期不相符的责任由分公司自负,出现三项以上同类现象的分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8.2 在工程竣工后上报或完全不上报的单位,公司将强制对该单位的工程购买保险(即:竣工后补办),工程项目以经营部登记的合同台帐为准,投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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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保险公司核定的开、竣工时间,造成理赔损失由该单位自负,且投保费用按实扣除。如发现三次以上违规的,公司将对责任单位进行5000至10000元的罚款。

8.3已开工的工程项目未办且拒不补办意外险的分公司,xx部将进行通报,同时对执行单位按该工程保险费双倍的量进行扣罚处理;

8.4 各分公司若三次以上未完善本管理规定的,则对该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按期QHSE管理非量化考评扣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xx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若与本规定相冲突的公司其他制度,以本规定为准。

附录1、

工程意外险办理流程图

中标通知书或开工通知单报上报工程合同签订 工程合同上报 投保合同成立所需资料报送 财务划款 保险合同的收集、发放、借阅、保费报账 理赔事项出现时,办理理赔流程 保险合同归档 附件2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告知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 1.1保险单及甲方证明; 1.2受益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1.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亡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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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被保险人身亡户籍注销证明;

1.5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进场安全教育记录或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 1.6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1.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8受益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专业行之一均可以)。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 2.1保险单及甲方证明;

2.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2.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乙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2.4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进场安全教育记录或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 2.5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2.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7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专业行之一均可以)。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 3.1保险单及甲方证明;

3.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3.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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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意外住院)、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3.4乙方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3.5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专业之一均可以)。

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告知内容,清楚明白工程保险理赔所需资料及申报程序。本人代表本单位按保险条款及以上告知要求收集存留好有关理赔所需资料并保留至工程竣工一个月后,若因本人疏忽未收集存留以上资料而导致无法获得理赔时,本人自负此责。 接受人: 告知人:xx公司

xx全部 附录3 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金额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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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费计收方式 按工程造价计按建筑面积计(元/㎡) (元) 0.325‰ 0.375‰ 0.5‰ 0.65‰ 0.3 0.35 0.45 0.60 项目 金额/附加意外伤害10万元/1万元 10万元/2万元 20万元/2万元 30万元/3万元 7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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